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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纪委:严肃查处“一桌餐” 整治“四风”新表现

来源:           时间:2018/02/03


   根据省纪委《专项治理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一桌餐”接受吃请问题实施方案》精神和市纪委的具体要求,碑林区纪委于2月初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四风”隐形变异问题。

  一是迅速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将文件印转发至全区各街道、各部门,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提高政治站位,狠抓治理工作落实。要求全区党员干部要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主动拒绝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宴请,坚决抵制“不吃公款吃老板、吃行政审批对象”等改头换面、隐形变异“四风”问题。

二是加强教育宣传。全区各派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运用区纪委网站、单位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方式和各类信息平台,加强纪律教育,形成规模声势。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进行再学习再教育。充分运用中纪委公布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全区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一桌餐”整治工作纳入近期重点工作内容,联合工商、税务、食药监等部门进行检查。全面梳理辖区内所有高档小区和写字楼“一桌餐”场所开设情况。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深挖一批可能滋生腐败“一桌餐”的场所,让新“四风”无所遁形。

四是严肃查处问责。依据群众举报、职能部门提供的“一桌餐”场所名单,组织力量开展深入检查  。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特别是利用“一桌餐”进行公款吃喝、违规吃请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切实强化警示震慑。

即日起,如有发现碑林区党员干部在小区或写字楼内隐蔽的“一桌餐”接受宴请的,可通过以下渠道向区纪委举报:

1.来信: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碑林区纪委信访室

2.网络:登录西安市碑林区纪委网页/点击“信访举报”

  3.来电:029-12388

  4.来访: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碑林区委7号楼一楼区纪委信访室



什么是“一桌餐”?


 “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所以称它为“一桌餐”。此问题本质上是变相的公款吃喝、或者违规接受吃请,是“四风”问题的新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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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局长石好荣,先后接受厦门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蔡某、六桂堂文史研究会副会长洪某、湄洲湾北岸商会秘书长蔡某等业务关系人的宴请。用餐地点均为石好荣指定的厦门市厦禾路一住宅区内的某陈酒养生收藏馆。2016年3月,厦门市纪委给予石好荣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

 2016年8月4日晚,江西省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因原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升任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一起吃饭。这顿饭安排在某小区一私人住宅中,由南昌市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改造而成。红酒由黎友才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买单。同年8月12日,江西省纪委通报给予陈阳霞党内严重警告,终止其试用期,调离省纪委。此时,距离陈阳霞7月27日赴省纪委报到上班仅仅17天。



哪些饭局不能去,来看中央纪委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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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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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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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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