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制度
为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保证机关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不断提高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主要是党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业务知识、文化素养等各方面知识。
(二)学习形式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结合、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专题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学习活动。
1.集体学习。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开展1—3次集中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文章、文件、法律法规。委机关党总支、各支部应制定出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的时间、内容等,确保每周至少利用一个半天集中学习。
2.个人自学。每周五下午为个人自学时间,学习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全体干部必须按计划和要求阅读完规定的文章篇目,并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处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充分利用陕西省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开展理论学习,严格按要求完成全年网上学习任务。
3.主题党日活动学习。主题党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每月25日),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上级精神,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开展警示教育、走访帮扶、自愿服务等活动。
(三)几点要求
1.严格纪律。建立并实行学习考勤、报告和档案等制度,实行组织活动“双纪实”,保证活动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真正使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工作化。
2.端正学风。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端正学习态度,把学习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注重学以致用,开展调查研究,大力营造委局机关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
3.丰富载体。学习方式要灵活多样,通过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座谈交流、观看录像、经典阅读、实地调研等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学习扎实有效。
4.统筹兼顾。要从学习中总结工作经验,寻求改进工作方法、解决问题的措施,实现以学习促进工作,以工作需求加大学习力度,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日常学习工作由委机关党总支全面负责,具体研究制定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的学习活动安排,协调解决好学习活动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工作纪律
机关各室(部)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1.机关各室(部)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区纪委常委会议、书记专题会和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在分(协)管领导的指导和协调下,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予以完成,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误时误事。
2.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做到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牢固树立求实创新意识,做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病有事必须请假。上班时间必须保持肃静,不串岗脱岗、不上网聊天玩游戏及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信息、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雅、谦逊,使用礼貌用语。对外来联系工作的同志,要接待热情,注意礼节礼貌,严禁简单粗暴,做到文明服务。
5.工作人员要加强团结,密切协作,以整体工作为重,顾全大局,宽宏大量,豁达大度,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制造矛盾,不闹纠纷,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团结共事,宽厚待人。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必止。
7.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在办公室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扯电源。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门窗,断开设备电源。
三、请示报告制度
加强工作的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程序,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主要体现。
1.基本原则:
(1)按级请示和报告。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事务通常由工作人员向负责人请示和报告,再由负责人向分(协)管领导、委主要领导请示和报告。
(2)归口请示和报告。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请示和报告,要按照明确的联系、分(协)管的关系,按程序归口请示和报告。
2.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决定的情况;
(2)工作计划、方案、打算;
(3)紧急、重大或突发事件;
(4)受理的来文、来信、来电;
(5)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本要求:
请示报告通常以书面形式为主,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以口头形式进行,事后以书面形式审签。请示时,要说明请示的事务名称和原由及建议或意见;报告时,要报告事务的时间、名称、完成情况。
四、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的目的,旨在为增强领导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有利于发扬民主、互通信息,使纵向、横向工作不脱节,有利于各工作部门间的协作,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1.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2.书记专题会。书记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3.月度工作例会。月度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召开。
4.会议要求。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明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提前15分钟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要保持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打瞌睡、玩手机、随意出入或长时间离开会场。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主持会议的委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报备,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无故缺席,严禁未经报批擅自委派他人代会。
五、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范围:
(1)“中共西安市碑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西安市碑林区监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或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
(2)“中共西安市碑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和“西安市碑林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一般用以区纪委、区监委区内的行文、一般性文件,如通知、报告、公函、各类报表、工作总结等。
2.审批程序:
(1)使用印章须按程序审批。在使用印章之前,拟文部门填写《中共西安市碑林区纪委区监委发文审签单》,明确拟办意见,办公室负责审核,分(协)管领导审定,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2)没有文件审签单的其他事项用印,应按程序呈报,在首页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3.使用要求:
(1)用印时需要用印人填写《中共西安市碑林区纪委区监委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时间、种类、事由、数量、使用人、批准人等情况。
(2)在印章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加盖的公章端正清楚,并按照有关要求加盖在对应位置,印章要骑年盖月。
(3)不得在空白公文稿纸、空白介绍信上加盖以上任何公章,不经审批,不得私用印章。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因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的,应明确前往的单位名称、人员、时间和事由等具体事项,经分管或协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办公室加盖相关印章,介绍信存根备案保存。
4.印章的管理: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用完后要锁入专柜存放。
5.机关各室(部组)管理使用的印章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公文办理制度
为规范委机关的公文分类、编号、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制定本制度,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1.收文办理。收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各分(协)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签后,按批示及时处理。各室(部)收到上级机关相关文件后,应及时交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领导批阅。
2.发文办理。各室(部)负责起草的材料要上报或印发的,应填写《中共西安市碑林区纪委区监委发文审签单》,待逐级审签同意后,文印室方可打印;如需编发文号,由办公室统一编发文号。文字材料打印校对完毕后,送办公室盖章,正式文书连同发文审签单交办公存档。若需要在外打印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文件传阅。凡是领导批示需要传阅或办理的文件,要办理传阅登记手续,传阅完毕后及时交还办公室归档。
4.文书档案管理。机关上年的文书档案资料要在下年初归类整理,装订成卷,统一编号,登记造册。需要查阅档案的,要严格按《档案法》的规定进行查阅。带密级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经委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5.督办落实。办公室负责委工作部署、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办交办等事项的督办落实,各室(部组)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七、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规定精神,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基本原则。统筹安排,综合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一月一报,及时结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讲究实效。
2.统筹管理。机关各室(部)、派驻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经费,全部纳入机关预算统一管理使用。
3.计划开支。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财务费用审批实行双审双签。机关室(部组)经费支出,需以书面形式说明事由、用途和经费金额等情况,报分(协)管领导审签,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未经同意不予报销。
4.报销程序。凡机关正常经费开支报销的各类凭证、票据,手续必须完整,由经办人和经办室(部组)负责人签名,财务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签名后方可报销。
5.费用结算。机关工作人员因购买办公用品、因公出差、订阅报刊杂志等事项,须使用公务卡或先自行垫付,业务完成后一周内结算报销。
6.固定资产。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或购置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7.出差核销。差旅、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出差审批单或培训事由文件通知(应有委领导签署的意见)、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发票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填写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出差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8.慰问补助。机关在职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家庭确有困难的,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补助。慰问一般病员,由办公室和病员所在科室负责,办公室统一购买慰问品或发给慰问金。
八、后勤管理制度
1.机关使用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申请协调,使用会议室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单》,明确会议时间、地点、人数和需用设备等内容,由办公室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会议室地点通知使用部门。
2.机关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的使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凡需要购买办公设备及大批量办公用品,须先报计划,填写书面申请,经分(协)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配备。
3.采购的办公用品指定专人保管,建立购入、领用登记台账,账本由专人负责。
4.领取办公用品的科室或个人,要履行登记手续,厉行节约,按需领取。要加强对公用物资、办公用品的使用和保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消耗和损坏。
5.办公设备不能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设备发生损坏,由办公室联系人员进行维护。
九、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主要用于保证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公务使用。
1.车辆定点停放,双休日、节假日封车。未安排出车,非工作时间一律停放在机关大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委领导批准后使用。
2.车辆实行派遣制度,由用车人员填写机关派车单,明确用车时间、用车事由、行车路线等内容,经部门、分(协)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安排用车,驾驶员凭签批的派车单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返回后及时补填。
3.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和私自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若出现此类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该车驾驶员相应处理。
4.原则上车辆必须由单位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经委局领导批准可由机关干部驾驶。驾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出现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由办公室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产生的一切违法成本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单位不予以报销和负责。
5.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和填写《碑林区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后,方可到指定厂家维修,不得先修后报。《定点维修委托单》一式两联,办公室和修理厂各留存一联。车辆维修后驾驶员认定所修情况和价格,在维修费用清单上签字,并带回交办公室,与《定点维修委托单》一起作为与修理厂结算维修费用的依据。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委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6.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定点修理厂不能及时救援,需临时维修,经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返回单位后,当车驾驶员需出具情况说明,经随车领导审签,按程序审批报销。凡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7.车辆实行油卡加油,一车一卡,由办公室负责定期采购充值,驾驶员持卡加油。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驾驶员需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根据行驶里程适量加油,返回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用车人签字确认的加油发票交办公室核实签字,予以报销。
十、请销假制度
1.请假报备:
(1)人员休假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应当填写《请假审批单》,书面按级请假。一般人员须向室(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请假,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须向分(协)管领导请假,分(协)管领导须向委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请假1天以上的,应提前1天按程序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须第一时间报告,事后3日内补填《请假审批单》。
(3)委处级干部若离开我市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5天以上,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区委组织部报备。
(4)干部因私出国(境),按区委规定执行,并报组宣部备案。
2.审批权限:
(1)一般人员1天以内,由室(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审批;1至2天,经室(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协)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经室(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2)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1天以内,由分(协)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经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3)委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十一、加班及补休、休假制度
1.加班及补休:
(1)加班是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值班或加班,因工作紧急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登记表,经室(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2)工作日每次加班2—4小时计加班半天,每次加班4小时以上计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每天计加班2天、法定休假日加班每天计加班3天。
(3)干部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在扣除当月请假、事假天数后有结余的,可申请补休,须填写补休申请表经室(部)或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补休原则上应在加班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可推迟到次月补休。
(4)干部因公出国、出差、脱产学习培训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加班。
2.休假:
(1)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假满后,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销假。
(2)年休假原则上由各室(部)、纪检监察组提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协调,按程序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委干部年休假计划,报分(协)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因工作需要不能连续休完应休天数的,经批准可分段安排。因个人原因未提出申请,致使当年未休年假或未修满应休天数的,跨年不再安排补休,同时不计发相应报酬。
(3)干部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二、考勤制度
1.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应严格干部的工作考勤,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每月应据实填写《工作考勤表》、《人员加班月度统计表》,详实记录干部加班、请假等情况(委领导加班由办公室室负责统计),并附相应签批单,由分(协)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办公室汇总,按程序经领导审核后公示。各室主任(负责人)、纪检组组长、分(协)管领导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坚决防止好人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
2.无正当理由迟到、离岗、早退的人员由室(部组)负责人或委领导给予批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机关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等规定予以辞退。
3.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月或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制度之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