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纪委着眼当前派驻(出)机构办案不平衡、纪律审查职责权限不明、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定性不准确等问题,研究制定《派驻(出)机构纪律审查工作办法》,使派驻(出)机构在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时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办法》在线索管理、初步核查、立案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办案人员工作要求、案件审理等六个方面形成了完整的链条,为派驻(出)机构规范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明晰的流程图。
《办法》对区纪委近年来积极探索实践的“提级审理”模式进行了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及时改进不足,使“提级审理”模式在我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办法》首次明确区纪委派驻(出)机构查办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纪律审查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律报区纪委案管审理室统一审理,防止出现定性量纪畸轻畸重的问题。《办法》要求区纪委派驻(出)机构承办的所有案件一律提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统一审理,规范了派驻(出)机构承办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解决了影响和制约派驻(出)机构办案质量的“瓶颈”。
《办法》是我区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探索成果,是提高派驻(出)机构业务能力、加强专业素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派驻(出)机构聚焦主业,精准发力,推动全区纪律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在案件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