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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0起违纪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碑林区纪委监委           时间:2023/12/28


近期,碑林区对30起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0人次,第二种形态处理43人次,第三种形态处理2人次,第四种形态处理2人次。现将有关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2010-2011年,张家村街道边家村社区书记、主任雒学健同志在集体资产重大变革的问题上未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未告知全体代表和群众相关合作事宜,侵犯了群众知情权;因疏于管理,致使两委会会议记录等重要材料丢失,引发群众质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3年10月,张家村道党工委给予雒学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2-2016年,东关南街街道西安理工大社区党员金磊同志,时任海军某部队司令部作训科参谋,存在采取虚高价格、虚假采购等方式套取公款的问题,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23年12月,东关南街街道党工委给予金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7-2020年,西安市第二染织厂财务科出纳李战和(退休返聘),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且无法退还,涉嫌挪用资金罪。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给予李战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处理,对所涉财物继续追缴。

4.2017-2022年,省社保局省直行业养老保险经办处综合业务科原工作人员吴旭,通过篡改养老账户数据信息,收取费用,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养老金损失;违规篡改、伪造相关资料,套取死亡一次性支付金,其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起诉,并建议对被调查人吴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2019年,西安碑林城市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督察室专员屈明昌同志,存在刁难企业房产承租人并卡要钱财的问题,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23年10月,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委员会给予屈明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6.2021-2023年,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党员干部王博同志存在对家属教育提醒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其家属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举报行为。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给予王博同志提醒谈话。

7.2021年,太乙路街道残联专干贾雯婷同志、太乙路街道祭台社区残联专干(原街道残联专干)李雪梅同志,未严格落实复核工作要求,导致存在重复享受特困补贴与残疾人“两补”的问题。2023年11月,区监委分别给予贾雯婷同志、李雪梅同志诫勉谈话。

8.2021年,东关南街街道残疾人专委张琼文同志存在对残疾人“两补”资料复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导致出现重复领取残疾人“两补”情况。2023年12月,区监委给予张琼文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9.2021年,柏树林街道社会事务办残疾人专委万方同志、东大街社区残联专委杨丛崭同志、开通巷社区残联专干赵森同志,审核工作不细致,导致出现重复领取残疾人“两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0月,柏树林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万方、杨丛崭、赵森等3名同志警告处分。

10.2021年,区人社局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段晓青同志、郭鲁瑶同志、雍康静同志,审核把关材料不严不细,导致违规发放以工代训补贴,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0月,区人社局委员会分别给予段晓青、郭鲁瑶、雍康静等3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1.2022年11月,南院门街道南广济街社区党员王军瑞,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中共党员形象。2023年10月,南院门街道党工委给予王军瑞开除党籍处分。

12.2022-2023年,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原车辆管理人员梁春同志,存在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加油卡为私家车辆加油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0月,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给予梁春同志警告处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13.2022年,东关南街街道办环卫所综保中心环卫所车队临聘司机蒋斌,未严格执行公车加油卡管理规定,用公务车加油卡个人消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023年12月,区监委给予蒋斌开除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

14.2022年,张家村街道综合保障中心聘用司机周海红、郭丰收、杨新新、李光、周海军、李永军等6名同志,存在倒卖公务加油卡内的燃油,赚取差价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0月,张家村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周海红、郭丰收、杨新新、李光、周海军、李永军等6名同志警告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15.2022年,东关南街街道综保中心环卫所车队临聘司机杨小刚同志、董秋林同志、韩小宏同志、王建利同志,存在公车加油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问题,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2023年11月,区监委分别给予杨小刚、董秋林、韩小宏等3名同志政务记过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王建利同志政务警告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

16.2023年3月,区教育考试中心主任焦宏波同志存在对“回流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其对“回流生”使用伪造印章签字通过资格审核的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区教育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张林同志、王英波同志在资料审核工作中存在不严不细,未发现伪造印章、签字。2023年12月,区纪委监委给予焦宏波同志批评教育;分别给予张林、王英波等2名同志提醒谈话。

17.2023年3-5月,东关南街综合执法中队城管协管员常小伟、马二龙、薛国超等3名同志,存在对群众反映的占道经营问题不够重视,导致治理效果差,短时间内投诉反复发生,给群众生活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2月,区监委分别给予常小伟、马二龙、薛国超等3名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18.2023年4月,柏树林街道建南社区在迎接区委督导组检查时存在对上级工作安排落实不认真、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南社区副主任李娟利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责令李娟同志作出检查。

19.2023年5-6月,东关南街综合执法中队城管协管员董波、刘爽、刘桥智等3名同志,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油烟排放问题未能进行严格整改整治,导致短时间内反复投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2月区监委分别给予董波、刘爽、刘桥智等3名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20.2023年11月,区住建局一级科员张延东同志在接听群众电话时存在语气生硬,未做好群众情绪疏导工作的问题。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给予张延东同志提醒谈话。

21.2023年,张家村街道存在日常巡查频次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水文巷、西何家村附近占道经营现象严重。张家村街道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张渊同志、副中队长闫锡信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23年10月,区纪委监委给予张渊同志提醒谈话;责令闫锡信同志作出检查。

22.2023年,长安路街道综保中心聘用人员党锁斤、陈洲等2名同志作为其他垃圾转运站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贻误工作且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2月,长安路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党锁斤、陈洲等2名同志警告处分。

23.2023年,张家村街道水文巷和西何家村附近存在流动摊贩长期占道经营的问题。张家村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小组长周凯同志、协助执法人员李社勋、施凯等2名同志,工作积极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1月,张家村街道办事处给予周凯同志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李社勋、施凯等2名同志记过处分。

24.2023年,南院门街道治污减霾办公室专职网格员季超同志,对日常巡查中发现集烟罩油污大和油烟机油污清理不彻底,问题长期未解决,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2023年11月,区监委给予季超同志警告处分。

25.2023年,太乙路街道社会事务办临聘人员任力维同志作为“三资”专项工作联络员,在合同清理周统计表上报汇总过程中将未核实比对的数据上报,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给予任力维同志警告处分。

26.2023年,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专职司机范超同志、赵政同志,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家车辆加油,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2月,长安路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范超、赵政等2名同志警告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27.2023年,长安路街道综合执法队副队长王琦同志、队长助理王少峰同志,对城管队员及协管队员监督管理失范,致使下属收取摊贩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的问题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11月,区监委给予王琦同志警告处分;给予王少峰同志记过处分。

28.2023年,文艺路街道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崔友生同志、干部王军令同志,对城管干部及协管队员监督管理失范,致使下属收取商贩现金和香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给予崔友生同志警告处分;给予王军令同志记过处分。

29.2023年,东关南街街道综合执法队副队长王维乐同志、队员赵小龙同志,对城管队员及协管队员监督管理失范,致使下属收取摊贩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的问题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11月,区纪委监委给予王维乐同志警告处分;给予赵小龙同志记过处分。

30.2023年,区医疗保障局四级主任科员秦铭远同志在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过程中贻误工作,致使单位住房公积金多次滞后缴纳,给单位作风纪律造成负面影响。2023年11月,区医疗保障局给予秦铭远同志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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